021-58773177转1060

首席律师

马宁刚 律师
地区:上海- 上海市
马宁刚律师已执业三十多年,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马宁刚律师在公司法、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百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多起跨区域的大型诉讼案件。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公司股权安排规划、股权转让、公司董监高侵权维权等各类公司类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同时,在房地产方面,从土地取得、施工、房地产开发、销售直至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全程服务;现为国内央企、房地产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位置:首页 > 婚姻家事 > 分家析产
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发表时间:2019-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一、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二、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
三、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
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存入银行,专门用于治疗所用,支付因治疗伤害的住院、治疗、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其中用于赡养老人和孩子的部分,应用于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之。
夫妻离婚时,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上一篇:哪些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一篇:哪些财产属《婚姻法》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友情链接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方律师网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