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8773177转1060

首席律师

马宁刚 律师
地区:上海- 上海市
马宁刚律师已执业三十多年,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马宁刚律师在公司法、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百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多起跨区域的大型诉讼案件。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公司股权安排规划、股权转让、公司董监高侵权维权等各类公司类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同时,在房地产方面,从土地取得、施工、房地产开发、销售直至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全程服务;现为国内央企、房地产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位置:首页 > 婚姻家事 > 分家析产
哪些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发表时间:2019-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一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的处理权是指什么?
下一篇:为何《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友情链接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方律师网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