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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马宁刚 律师
地区:上海- 上海市
马宁刚律师已执业三十多年,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马宁刚律师在公司法、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百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多起跨区域的大型诉讼案件。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公司股权安排规划、股权转让、公司董监高侵权维权等各类公司类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同时,在房地产方面,从土地取得、施工、房地产开发、销售直至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全程服务;现为国内央企、房地产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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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多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19-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遗嘱人生前如果立有多份遗嘱处分其遗产,这几份遗嘱的内容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在其去世后,应以哪份遗嘱为准,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继承遗产,应当考虑三个问题:首先是多份遗嘱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是一份有效遗嘱;其次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最后是订立遗嘱的时间。

一、关于遗嘱是否有效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一份遗嘱只有符合了下面的条件,遗嘱才会是有效的。

1.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年、月、日)。

2.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

3.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以录音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以上2、3、4项所指的见证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下三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各类遗嘱的效力强弱,不同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

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

3.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4.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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