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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马宁刚 律师
地区:上海- 上海市
马宁刚律师已执业三十多年,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马宁刚律师在公司法、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百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多起跨区域的大型诉讼案件。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公司股权安排规划、股权转让、公司董监高侵权维权等各类公司类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同时,在房地产方面,从土地取得、施工、房地产开发、销售直至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全程服务;现为国内央企、房地产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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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9-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13民初16304号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7年11月03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6304号

原告:李1,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黄某,女,1973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上海爱以德护理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1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2000年2月生育一女李某2,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普陀区红棉路XXX弄XXX号XXX室,要求该案移送至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表示同意将该案移送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普陀区红棉路XXX弄XXX号XXX室,要求该案移送至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根据实际情况,也同意该案移送至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明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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