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沪0104刑初401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24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辩护人李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经合意由两人共同出资,以“德州扑克”形式开设赌场,由曹某某租赁本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弄XXX号楼XXX室作为赌博场所,并负责管理运营,利用德州扑克游戏进行赌博并收取高额台费以牟利。2018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纠集马某某、张某1、张某2等五人在上述地点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陈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曹某某、陈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赌博用具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陈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旭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哲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