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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马宁刚 律师
地区:上海- 上海市
马宁刚律师已执业三十多年,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马宁刚律师在公司法、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百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多起跨区域的大型诉讼案件。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公司股权安排规划、股权转让、公司董监高侵权维权等各类公司类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同时,在房地产方面,从土地取得、施工、房地产开发、销售直至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全程服务;现为国内央企、房地产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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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龙、郭顺花与孙必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9-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施明龙、郭顺花与孙必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沪0112民初35370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15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5370号

原告:施明龙。

原告:郭顺花。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必宏。

原告施明龙、原告郭顺花诉被告孙必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施明龙、原告郭顺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明龙、原告郭顺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明龙、原告郭顺花负担。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静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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