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龙、郭顺花与孙必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沪0112民初35370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15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5370号
原告:施明龙。
原告:郭顺花。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必宏。
原告施明龙、原告郭顺花诉被告孙必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施明龙、原告郭顺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明龙、原告郭顺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明龙、原告郭顺花负担。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静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