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帅诉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91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5年05月06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帅。
委托代理人马宁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少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帅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帅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帅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罗帅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薇佳
审判员 唐建芳
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莫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