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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马宁刚 律师
地区:上海- 上海市
马宁刚律师已执业三十多年,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马宁刚律师在公司法、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百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多起跨区域的大型诉讼案件。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公司股权安排规划、股权转让、公司董监高侵权维权等各类公司类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同时,在房地产方面,从土地取得、施工、房地产开发、销售直至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全程服务;现为国内央企、房地产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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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诉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9-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刘洪诉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71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5年05月06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

委托代理人马宁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少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昶盛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洪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洪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洪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洪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刘洪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薇佳

审判员 唐建芳

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莫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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