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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马宁刚 律师
地区:上海- 上海市
马宁刚律师已执业三十多年,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马宁刚律师在公司法、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百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多起跨区域的大型诉讼案件。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公司股权安排规划、股权转让、公司董监高侵权维权等各类公司类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同时,在房地产方面,从土地取得、施工、房地产开发、销售直至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全程服务;现为国内央企、房地产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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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星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9-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星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12民初6521号

案  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1月04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6521号

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

被告:杨星鸿,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根,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星鸿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清芳

审判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季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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