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星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12民初6521号
案 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1月04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6521号
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
被告:杨星鸿,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根,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星鸿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州融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清芳
审判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季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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