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8773177转1060

首席律师

马宁刚 律师
地区:上海- 上海市
马宁刚律师已执业三十多年,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马宁刚律师在公司法、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百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多起跨区域的大型诉讼案件。在公司治理方面,提供公司股权安排规划、股权转让、公司董监高侵权维权等各类公司类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同时,在房地产方面,从土地取得、施工、房地产开发、销售直至后期物业管理服务,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全程服务;现为国内央企、房地产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位置:首页 > > 婚姻纠纷案例
杨某与管某甲离婚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9-04-22     阅读次数:     字体:【

杨某与管某甲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江宁民初字第3393号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3年11月06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宁民初字第3393号

原告杨某,女,1980年9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训明。

被告管某甲,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

原告杨某诉被告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小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时训明,被告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时训明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5日生育一子管某乙。因其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被告对其隐瞒有过婚史的事实,婚后对其管控严厉,不予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管某甲辩称,原告杨某所诉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管某甲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5日生育一子管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双方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告杨某、被告管某甲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管某甲离婚。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代理审判员 罗小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 芳

 
上一篇:宋妍彦诉王宏俊探望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袁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友情链接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方律师网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